来源:南国都市报
南国都市报2月11日讯 (记者 何慧蓉)妙龄女子在超市从事收银工作,她通过对客户购买的部分商品不扫描入账的方式,偷走货款94370.1元,用于牙齿矫正、隆鼻美容、购买电脑手机等。因犯盗窃罪,这名女子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
陈某某,今年20岁,2017年起在陵水英州一家个体超市从事收银工作。2017年12月某日,陈某某上班时发现不将客人购买的商品扫描过机,电脑上就不会记录出售该商品。她动起了歪心思。在此后的上班过程中,陈某某通过对顾客购买的部分商品不扫描入账的方式,将货款占为己有。
2018年2月8日,陈某某的行为被超市老板熊某发现。陈某某当场承认多次通过该方式窃取货款,并带熊某等人到其租住的房间内的箱子里、双肩背包里取出所藏匿的钱,经清点共计59370.1元。熊某随后报警。据陈某某交代,盗窃所得的钱,她花8000元用于牙齿矫正、18200元用于隆鼻美容、6000元用于购买电脑、2800元用于购买手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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