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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(记者 纪哲)近日,读者阎女士拨打唐山晚报热线2828000向记者反映,她于今年5月在倍力健身远洋城店续约两年会费,因最近被查出患有疾病不能再健身,她想要把续约的会费退出来却遭到了拒绝。
阎女士对记者说,她是倍力健身的忠实客户。“我和我爱人、孩子都办了倍力健身卡,我办理的还是所有门店都能使用的通用卡,平时下班之后或是节假日,我都会去健身房健身。这次我是5月底续的费,从8月11日开始生效,两年的会费共1400元。”
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据,收据上面写着“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,地址:唐山市路北区远洋城购物广场四层,24个月会费,1400元”。盖有唐山倍力润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。
“疫情期间我也没咋去健身,本来想着疫情结束之后接着去健身,所以做了续费,可不曾想,在7月我的腿有些疼,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,检查的结果显示我没法继续健身了。”阎女士说。
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唐山市第二医院出具的MR诊断报告,报告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08:48,报告上面写到:1.右膝关节退变:髌骨、股骨髁、胫骨平台软骨下骨缺血变性灶;2.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、外侧半月板前后角Ⅱ°信号改变;3.右关节腔、髌上囊及腓肠肌内侧头一半膜肌滑囊积液,内侧副韧带上止点外侧囊肿,滑膜增生。“大夫说我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健身了,需要静养,甚至需要手术,而且手术之后也无法完全变好。”伤痛打断了阎女士继续健身的想法,于是阎女士找到了倍力健身远洋城店,希望和店里协商把未生效的续约会费退出来,遭到了拒绝。
阎女士对记者说,她在7月13日和负责给她办卡的倍力健身销售联系,商议退卡事宜,该销售顾问回复:“卡不能退,没法转,身体不能锻炼看看能不能先暂停。”如果此健身卡不暂停,8月11日开始就会扣费。
后来,倍力健身处理客诉的负责人侯经理与阎女士协商。侯先生告诉阎女士:“这个卡可以申请转出,店面可以不收取转卡手续费,但需要顾客自己给健身卡找下家。”侯先生表示,可以把卡先暂停,在暂停期间可以继续找其他有健身需求的顾客进行转卡。
记者于8月1日上午拨通了倍力健身处理客诉负责人侯经理的电话。侯经理表示:“针对阎女士这种情况,店面可以为阎女士提供免费转卡的服务,在转卡期间可暂停该卡的使用时间,免去转卡费380元,在阎女士转出健身卡之后协助阎女士更改会籍等工作。”记者提到阎女士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退续约费用时,侯经理表示,根据“会员入会协议书”中第三条,这种情况属于乙方单方面违约,乙方的费用甲方不予退还。
针对此事,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业内资深人士,有律师认为,采用办会员卡预付费的形式享受健身服务,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,而订立的合同是一类特殊合同,一方面它适用于《合同法》,另一方面也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: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。虽然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严守原则,并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合同解除制度,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,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可优先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。所以,在自身身体出现状况,不能享受商家服务的的情况下,基于预付费会员卡的特殊性质,闫女士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,和经营者友好协商解决。
《消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;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;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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